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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事公告
標題 |
有關教師得否利用公餘時間赴港澳地區進修一案,請查照。 |
發布日期 |
2015/12/21 |
發布單位 |
人事室 |
點閱次數 |
1024 |
詳細內容 |
現行港澳關係條例對於公務員赴香港、澳門進修既無禁止規定。又基於訓練進修法及其施行細則旨在鼓勵公務人員從事進修活動,以利機關業務推展,亦未訂定進修地區之限制性規定,爰公務人員現階段得赴港澳進行進修活動,惟渠於進修入學後將與學校間形成特別之法律關係,與公務人員前往港澳之交流參訪仍屬有別,似宜更為審慎。另爾後如港澳關係條例及其相關附屬法令或港澳相關政策,限制公務人員不得赴港澳進行進修活動,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,仍應優先適用港澳關係條例及其相關
附屬法令。」現階段未限制公務人員不得赴港澳進行進修活動,爰比照公務人員現階段同意教師得赴港澳進修,惟宜更為審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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